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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下面所提供的内容只供参考,详情可参阅我们出版的小册子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准。

1. 雇主是否需要和家务助理订立一份书面雇佣合约?

答:    雇佣合约是雇主和家务助理在有关雇佣条款和条件上订立的协议。协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合约的条款可以包括明示或隐含的条款。 劳工处鼓励雇主和家务助理在书面的雇佣合约上列明雇佣条款和条件。
为帮助雇主和家务助理订立雇佣合约,劳工处编印了一份雇佣合约样本,列出重要的雇佣条款和普遍的雇佣条件,以供双方参考。

2. 根据《雇佣条例》,家务助理可享有甚么保障?

答 :   所有家务助理,无论他们每星期工作多少小时,都可根据《雇佣条例》享有:
法定假日;
- 工资保障;及
- 职工会不受歧视的保障。
如家务助理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即连续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雇主除了支付家务助理薪金外,亦需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提供其他保障如 :
休息日;
- 有薪法定假日;
- 有薪年假;
- 疾病津贴;
- 产假;及
- 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等。

3. 雇主应在何时支付工资给家务助理?

答:   雇主每月最少须支付一次工资给家务助理。雇主须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支付工资给家务助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

4. 雇主如果没有依时向家务助理支付工资,会有甚么后果?

答:    雇主如果未能在工资期满后的7天内支付工资,须就欠薪支付利息给家务助理 ; 及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家务助理如果在工资到期支付后1个月内仍未获发工资,可当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在不给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在这情况下,雇主须向家务助理支付 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

5. 当雇主终止合约时,应支付甚么款项给家务助理?

答:    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应支付任何未发放的工资给家务助理。此外,雇主亦应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并视乎家务助理的受雇期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因素而支付下列款项 :
代通知金 (如适用) ;
-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如适用) ;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如适用)。


6. 雇主应否为家务助理购买劳工保险,以支付那些因意外或疾病所引致的赔偿责任及医疗费用?

答: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 雇主需要对家务助理因工受伤或死亡作出赔偿,而法例亦强制雇主为按照《雇员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所有赔偿责任而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

7. 雇主是否须要安排为家务助理加入强积金计划?

答: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凡家务助理均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8. 如家务助理损坏或遗失雇主物品,雇主可否扣除工资作为赔偿?

答:   如因家务助理犯错或疏忽而引致雇主的物品或财物受到损坏或遗失,雇主可按值扣除工资作赔偿,但每次以300元为限。 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家务助理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之一。

9. 雇主及家务助理可向那处查询有关雇佣合约或《雇佣条例》事宜?

答:   雇主及家务助理可以 :
致电劳工处24小时电话谘询服务热线 2717 1771(此热线由「1823电话中心」接听);
- 浏览劳工处的网页;
- 前往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
- 参阅《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该小册子概述了《雇佣条例》的主要条文,并可于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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