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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规定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适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所称香港居民是指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该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 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许可制度。他们获批准受聘于内地用人单位就业,会获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

该规定亦订明,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据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于2005年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即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了解,此条适用于劳动关系在内地的人员,如属由台、港、澳地区派遣到内地工作而其劳动关系不在内地的人员,此条不适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即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5年6月公布的新规定,由2005年10月1日起,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 身体健康;
(三) 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四) 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豁免就业证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香港专家,香港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可免办“就业证”。


   
  2010|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9年9月17日